上海上调社会救助标准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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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亦兴)从7月1日起,上海市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金和工伤保险待遇等社会救助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14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10元,增加90元。
重残无业人员、司法老残等3类对象,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调整,从每人每月18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970元,增加120元;散居归侨、因公致残知青等6类对象,在原救助标准基础上,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幅同步增长,每人每月增加额在150元—370元之间。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从每人每月1850元调整为1970元,增加120元。
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救助标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从每人每月1850元调整为1970元,增加120元。
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中,收入标准调整为: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020元,其他标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救助家庭中就业人员收入豁免标准为每人每月870元,与去年标准保持不变。在经济状况认定时,对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中,有实际就业行为、月劳动收入(包括计时制劳动收入等)达到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按照该标准予以豁免,进一步鼓励申请救助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积极就业。
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调整具体为:第1—12个月支付标准为每月2175元;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为每月1740元;延长领取支付标准为每月1510元。
同时,自2023年1月1日开始,对2022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致残或因工死亡人员的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进行调整。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2022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452元/月,致残二级增加每月417元,致残三级增加每月394元,致残四级增加每月362元;发生工伤且经确认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2022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每月39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每月31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每月236元;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2022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98元。
医保方面,将实施多项医保惠民政策,方便群众就医购药,减轻门诊医疗费用负担。一是降低职工医保各年龄段参保人员门急诊报销门槛,提高门急诊报销比例。二是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59万元提高到61万元。三是继续扩大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四是开放定点药店门诊统筹报销,方便群众配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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